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寶得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