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國裕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淑萍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張思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雯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2,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