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⒈尤永清
⒉方慶傑
⒊王清田
⒋何世南
⒌何世龍
⒍吳弘易
⒎李宗勇
⒏李武芳
⒐李登貴
⒑李進成
⒒李鐵健
⒓周俊男
⒔周俊逸
⒕林天凱
⒖林廷隆
⒗林南田
⒘洪榮樹
⒙胡正興
⒚胡嘉恩
⒛胡麒麟
陳聰林
陳天印
陳正廷
陳永修
陳清元
陳壽原
黃焜山
楊惠雄
廖國良
劉茂根
劉鴻國
潘憲仁
鄭義祥
鄭福全
蘇金桐
廖安文
蔡進寶
蘇國興
林金宏
劉文正
吳振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之標的金額為第一審判決附表2-1、2-2之退休金差額及其利息,其總額如附表所示共新臺幣(下同)37,072,788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5,206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8,402元【計算式:535,206元×(1-2/3)=178,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