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宇傑、鄭百雅、鄭百惠間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11,500元【計算式:〔(77,480+41,080+2,465)×12×5〕+1,650,000=8,911,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