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里000號之26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丁○○
戊○○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發函命原告於10日內繳納裁判費並檢附司法規費繳款單及多元化繳費方式說明等送交原告,原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收受上開函文及繳費單等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