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上訴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及陳炳睿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不服部分,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664元,上訴人陳炳睿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不服部分應補繳上訴裁判費34,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