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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蘇炫心
馬明豪
王傳舜
被 告 林麗芳
王文瑞
王儷玲
王麗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