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傳國
蔡素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白明忠
謝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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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