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