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黎澤花
送達代收人 廖婉妗
被 上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3,8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5,1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