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旭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東成醬油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258,868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7,1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