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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皇翰  
被      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旻   


被      告    鄭任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鄭任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任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