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