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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