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反 訴 原告 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廣廈綠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1,0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