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廣廈綠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13,867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4,692,809元+反訴部分15,521,058元=30,213,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