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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施瑪莉 
訴訟代 理 人  蔡承偉 
被        告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被        告  吳朱玉釵


              吳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南昌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南昌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邀同被告吳畧偉、吳朱玉釵、吳振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及2,000,000元。8,000,000元借款之循環動用期間自112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35計算,被告如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影響被告之償還能力時,原告得提高本借款利率(約定利率另加年率0.5%計算),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計算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000,000元借款之借用期限為112年10月18日起至117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息前2年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35計算,第3年起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65計算,被告如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影響被告之償還能力時,原告得提高本借款利率(約定利率另加年率0.5%計算),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計算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南昌公司自113年2月18日起未依約還款,自113年3月15日起陸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並通報拒絕往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共計9,866,664元,原告於113年6月19日轉列催收款,又被告吳畧偉、吳朱玉釵、吳振傑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放款全部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4頁),而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南昌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9,866,6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吳畧偉、吳朱玉釵、吳振傑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4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8,000,000元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
2.975%
自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47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
3.6%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6%
 2
1,866,664元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
2.975%
自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47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
3.6%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