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珺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747,600元(即本訴部分:19,147,600元;反訴部分: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