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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  律師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聲請法務部調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