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原 告 林茂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傅明進
傅明發
傅永田
傅永全
傅永君
傅美雲
傅趙秀枝
林阿滿
林省治
林駿維
林全成
林隆成
楊收束
林頂能
林秀美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三 樓
林秀鳳
林秀琴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四樓
黃輝凱
黃冠傑
黃冠棋
曾鳴秀
曾錦雀
曾美容
曾郁雯
林玉雲
林瑞德
林德山 住○○市○○區○○街○段000○0號 二樓之0
林秀珍
蘇金山
陳蘇金梅
蘇金理
湯雅蕙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0 號
(現於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服役中,送達處所:高雄市旗山區嵩山營區)
林文昌
林文國
林佳慧
劉金本(即林貞妃之繼承人)
劉俊明(即林貞妃之繼承人)
劉靜玟(即林貞妃之繼承人)
林詠婕
林木火
林美秀
林美珠
林美足
林水樹
林劉阿秀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林弘毅
林弘遠
林弘文
林志濱 住○○市○區○○○○街00巷00號五 樓之0
林愛智
林愛義
林瑞富
林新川
林一昇
陳綉敏(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玫妮(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俞伶(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憲忠(即林憲聰之繼承人即林清雲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林中進
林建樟
林宛伶
林正德(兼林正龍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輝
黄林金菊(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麗晶(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怡馨(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季蓉即(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弄00號
林季樺(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林庭維(即林銀店之繼承人)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434地號、43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以地號土地稱之)之共有人,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地上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占用位置、面積詳如附圖一即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1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295頁)、附圖二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2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251頁)、附圖三即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6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405頁),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432地號土地、434地號土地、436地號土地於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500元、27,800元、27,8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本院卷第27、39、51頁),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54,842元(如附表「土地價額」欄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66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1,928元,尚應補繳115,7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15,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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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0500元×123.17㎡=3,756,685元 |
| | ①432地號、面積254.80平方公尺 ②434地號、面積8.2平方公尺 | 30500元×254.80㎡+27800元×8.2㎡=7,999,360元 |
| | ①432地號、面積58.50平方公尺 ②434地號、面積24.46平方公尺 | 30500元×58.50㎡+27800元×24.46㎡=2,464,238元 |
| | ①432地號、面積46.06平方公尺(及陽台使用編號28面積5.78平方公尺) ②434地號、面積20.69平方公尺(及陽台使用編號27面積2.08平方公尺) | 30500元×51.84㎡+27800元×22.77㎡=2,214,126元 |
| | ①432地號、面積37.23平方公尺 ②434地號、面積16.81平方公尺 | 30500元×37.23㎡+27800元×16.81㎡=1,602,833元 |
| | 434地號、面積105.41平方公尺(及陽台使用編號27面積3.69平方公尺) | |
| | | 27800元×247.96㎡=6,893,288元 |
| | | 27800元×216.47㎡=6,017,866元 |
| | 434地號、面積114.14平方公尺(及陽台使用編號25面積13.22平方公尺) | 27800元×127.36㎡=3,540,608元 |
| | 434地號、面積72.84平方公尺(及陽台使用編號25面積12.51平方公尺) | |
| | | 27800元×233.05㎡=6,478,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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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4地號、編號5面積56.06平方公尺、編號6面積79.65平方公尺(及陽台使用編號25面積13.67平方公尺) | 27800元×149.38㎡=4,152,7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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