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永田
傅永全
傅永君
傅美雲
傅明進
傅明發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茂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其等占用原判決附圖一編號11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54.08平方公尺;同段434地號、面積8.2平方公尺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新臺幣(下同)7,999,360元(計算式:30,500元×254.80㎡+27,800元×8.2㎡=7,99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