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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傅明進  

            傅明發  

            傅永田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茂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238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