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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劉恩助  
被      告  許正德  
            龍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明敏」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展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