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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張雅涵  
被      告  許正德  
            龍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剩餘本金「3,519,9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19,99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