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