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張嘉鈴
許正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安捷立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1,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萬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