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大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銘仁
原 告 蕭文惠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