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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台灣肉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謝瑋玲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