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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立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