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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被      告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