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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生泰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振明
兆豐銀行
台南分行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5日
29,295元
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