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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俞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2年9月2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研國際有限公司施俊清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行
李俞儒
112年10月16日
99,206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