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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黃月霞

訴訟代理人  陳佳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黃月霞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成久旺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30日
39,22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