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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林桂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堪信為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劉崇鋐
京城商業銀行學甲分行
林桂鳳
112年10月6日
    69,327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