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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邱于倢
聲  請  人  邱鏵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兼上三人
代  理  人  邱達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公司名稱: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