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康榮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