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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4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宗洋企業社
113年4月30日
42,000元
AM3256073
2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鑫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92,400元
AM325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