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吳卓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