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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吳卓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禾川兄弟企業有限公司吳柏緯
京城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113年3月15日
100,000元
585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