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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高采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周益萬
107年11月13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01
2
周益萬
107年11月13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02
3
周益萬
108年1月30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12
4
周益萬
107年11月28日
未載
200,000元
CH368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