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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訴訟代理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5月5日
13萬8,657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