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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代  理  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欄「13萬8,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萬6,8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