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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寬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6月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6月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93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