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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詡 
代  理  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洪美華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18,71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