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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吳芊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岳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