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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吳芊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以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世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