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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素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379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