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晴予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