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千森之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振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06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