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參照)。
二、補正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