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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淽芸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114年度全字第56號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114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下稱原假扣押裁定)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711,98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兩造於114年9月16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567號和解成立(下稱本案和解筆錄),兩造合意以591,980元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可分期給付,並拋棄其餘請求權。從而,原假扣押裁定之情事變更,而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711,98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下稱本案),並聲請本院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於711,98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14年7月30日以原假扣押裁定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於711,98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本案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受理,兩造於114年9月16日成立訴訟上和解,本案和解筆錄內容略為:⒈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591,980元,給付方式:114年9月30日前給付91,980元,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15萬元,114年11月28日前給付15萬元,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20萬元,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給付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相對人其餘請求拋棄;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情,有原假扣押裁定卷宗及本案卷宗可稽,堪予認定。
 ㈡綜上,依本案和解筆錄,聲請人顯尚未清償完畢,且若聲請人未依期給付,相對人可依本案和解筆錄請求聲請人給付利息,再參酌相對人具狀陳報:聲請人連第1期都未給付等語,本件實難認原假扣押裁定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或符合其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