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端鈺
相 對 人 旭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誤植為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70號),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7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3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以113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之本案訴訟,就聲請人為被告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